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山东大学2010年研]

admin2022-09-19  23

问题 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山东大学2010年研]

选项

答案(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为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因欠缺意思能力,如再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其法律行为无效。 ②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是以虚假行为作表、以隐蔽之行为作里的复合行为。这一行为的特点是显露于表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违反了意思表示须真实的生效要件,该表面行为无效;而遮盖、隐蔽于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却是真实的,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③恶意串通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虚伪的意思表示,是专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而他人不是表意人,既无从阻遏,又无权补救,甚至还可能“蒙在鼓里”,故法律直接干预,使它无效。该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 a.须表示与内心不一致; b.须有恶意通谋; c.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是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意思表示违法,不仅指违反民法规定,也包括违反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当然也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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