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河南省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李某认为该省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相抵触,宣告其无效。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dmin2021-12-14  8

问题 李某是河南省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李某认为该省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相抵触,宣告其无效。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李某作为 法官无权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
B、李某如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抵触,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审查
C、如果《种子条例》的确与《种子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其撤销
D、只有《种子条例》的原制定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撤销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故C项正确,D项错误。但是在我国法官没有违宪审查权,无权宣告某法律法规无效。故A项正确。《立法法》第90条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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