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其自有房屋6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2000年10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3000元。但到2001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1800元。甲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过问此事。2002年3月后,甲多次向乙催交租金,但乙始终拖付。2002年9月甲准备向法院起诉;

admin2013-07-24  37

问题 甲将其自有房屋6间租给乙使用,双方约定自2000年10月起,乙每年向甲交付租金3000元。但到2001年10月,乙只向甲交付了租金1800元。甲因工作繁忙,一直未过问此事。2002年3月后,甲多次向乙催交租金,但乙始终拖付。2002年9月甲准备向法院起诉;但丙告诉甲:《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2000年10月至2002年9月已近两年,因此甲已失去了起诉权,即使起诉也是徒劳。
问:丙的说法正确吗?

选项

答案丙的说法不正确。(1)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该法第137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时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本案事实,出租人甲只有在债款期限届满后才可能确知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害。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1年10月起算,而至2002年10月之前,该时效均未届满。(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还可因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只要甲在时效期间内主张请求权,时效也不会届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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