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计价核算。 2011年7月5日,从甲公司购入A材料4000kg,单价5元,B材料3000kg,单价10元,价款共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为7700元,其中运费7000元,当即将一张已承兑的

admin2015-08-29  33

问题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计价核算。
  2011年7月5日,从甲公司购入A材料4000kg,单价5元,B材料3000kg,单价10元,价款共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为7700元,其中运费7000元,当即将一张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金额为66 200元,但材料尚未到达。
  7月18日,该公司所购A、B材料已经全部到达并验收入库。假设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杂费按两种材料的重量比例进行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元。

选项 A、8500
B、8990
C、9039
D、15010

答案B

解析 50000×17%+7000×7%=8 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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