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东方网”的域名保护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eastday.com)是由解放日报社、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联合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

admin2014-10-31  50

问题 案例 “东方网”的域名保护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eastday.com)是由解放日报社、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联合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工商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2000年5月中旬获得上载新闻批复和公众信息服务业准营证,并于2000年5月28日正式开通了域名“eastdlay.Izom”与“eastclay.COIn.cn”,中文名称为“东方网”。东方网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为广大网民提供新闻及信息服务。其开通时下设“东方首页”、“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东方商机”、“东方生活”、“东方文苑”、“东方图片”、“东方论坛”九大频道。原告在开通前,在国内外做过高强度、全方位的广告宣传,以推展自己的企业形象和 “eastciay.corn.cn”、“eastClay.Izom.cn”、“东方网”服务品牌。开通后,原告网站平均日页读数为140万至150万,成为中宣部列为全国重点扶持的九大新闻宣传网站之一。原告网络开通不久,被告即经营了域名为eastClays.com和eastclays.com.cn的网站,被告网站的首页面标头、九大频道的名称及页面布局、颜色等与原告极其近似或相同,且每个频道(内页)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等选用也仿照原告网站。甚至,被告网站的许多内容也来自原告网站。且在自我介绍栏目中声称其“东方网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并据此在网上进行公开的广告招商。原告认为,被告蓄意注册近似域名“eastClays.corn”和“eastClays.com.cn”,同样使用“东方网”名称、相同的频道名称,以及近似的网站标志和页面风格、布局、文字、字体和色彩,提供与原告网站同样的信息服务,因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因此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网民的误认和混淆。被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经营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及名誉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在2000年5月28日原告“东方网”正式开通之前,互联网上已有“东方网”或包含 “东方网”三个字的网站,因此原告对于“东方网”网站名称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原告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也未注册castday作为商标或对此享有其他在先权利,无权排斥他人注册和使用与原告不相同的eastclays.com和eastclays.com.cn。请对本案例的特点作出分析。

选项

答案本案的特点在于所争议的域名仅仅存在相似,但原告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优先权利。但是,本案被告域名近似不是一种偶然巧合,而是蓄意所为。因为,被告同样使用了相同的网站名称,而且在网页设计上几乎是与原告相差无几,特别是在网站标识、主页设计、网页结构和颜色等重要方面存在模仿或抄袭的痕迹。在这种服务界面相似基础上,被告注册近似的域名,显然具有搭他人便车之嫌。因此,被告的行为总体上构成了利用网页内容和形式一致来予诱使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达到搭便车或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因此,这种行为总体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被告擅自故意仿冒与使用原告东方网的主页设计与频道布局,构成对原告网页著作权的侵害。第二,虽然原告不是东方网网站名称的专有者,但是,原告网站名称一经登记就存在合法的使用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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