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

admin2012-10-17  24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

选项 A、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B、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C、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D、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案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A项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B项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C项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D项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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