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

admin2018-05-28  30

问题 2009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李某于2009年1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
    (1)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什么?
    (2)公司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没有超过。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公司除应按最低工资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外,还应依法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_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本题中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超过1个月不满1年,所以公司应当向李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调整工勤人员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调整工资应当双方协商,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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