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监督法》规定?(2009年卷一第61题)

admin2014-12-10  22

问题 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监督法》规定?(2009年卷一第61题)

选项 A、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C、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D、撤职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B,C

解析 根据《监督法》第4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选项B正确。县长不能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选项A错误。根据《监督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选项C正确。根据《监督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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