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

admin2015-04-24  33

问题 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2013年试卷二第97~98题)
请回答以下题。
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

选项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征收
D、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B

解析 首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不属于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缴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单方行政行为。本题中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既非基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非征缴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显然不属于行政征收,故先排除C选项。
    其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的法律制度。由此,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行政行为可供执行。如果“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话,那么该通知之前的三部门处理意见就需要是一个行政行为。
    而行政行为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对象是特定的;(3)行政行为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中三部门形成的处理意见只是督促孙某合法开采,并未剥夺其某种权利或者设定某种义务,因此,没有对孙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行为,既然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会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之后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通知就不会是行政强制执行。D选项错误。
     再次,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此,不少考生提出异议,认为其应当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因而误选A项。在此,考生需要明确:“责令停止违法开采”不等同于“责令停产停业”,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概念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责令违法采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正在进行的开采行为。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的一种惩戒性制裁,责令其停止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第二,目的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目的只是阻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继续,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秩序。而“责令停产停业”则是通过一定期限内剥夺其经营权,达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第三,阶段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仅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具有临时性与解除性,“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终局性与确定性。
    第四,程度不同,“责令停止违法开采”只是对生产经营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而非实质性的剥夺。“责令停产停业”是对生产经营权的直接剥夺,程度远远大于“责令停止违法开采”。
    另外,从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一般是先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认为《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通知书》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行政机关经过上述程序又会作出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就会在形式上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最后,本题中,“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的通知只是为了纠正孙某的违法行为,阻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继续,而非实质上剥夺其生产经营权,故应当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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