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admin2013-12-28  25

问题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59题)

选项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 所谓转质权,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的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首先,虽然《担保法解释》第94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及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应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即只要当事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有关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所以,本题中,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由于丙并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丙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质权人的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出质人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最后,根据《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出质人乙的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如果电动车发生了毁损、灭失的,应当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本题司法部给出的正确答案包括选项D,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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