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一15岁的初中学生,整日闲逛于网吧,由于沉溺于网络而欠下外债数千元。在向家长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偷偷将邻居家未满月的孩子抱走,并通过电话模仿他人声音向婴儿家长索要5000元。但由于婴儿一直哭闹,甲怕事情败露,便将孩子在桥洞下投入河水中,致婴儿死亡结果发生

admin2009-02-27  61

问题 甲是一15岁的初中学生,整日闲逛于网吧,由于沉溺于网络而欠下外债数千元。在向家长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偷偷将邻居家未满月的孩子抱走,并通过电话模仿他人声音向婴儿家长索要5000元。但由于婴儿一直哭闹,甲怕事情败露,便将孩子在桥洞下投入河水中,致婴儿死亡结果发生。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选项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故意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立的8种犯罪行为。根据2003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一条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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