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

admin2017-08-21  34

问题 2009年5月,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省与外省两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该案审理之前,审判人员先后接到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多份批示,指出该案涉及本省重大经济利益,要求审判人员公正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本省当事人一方败诉。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指出,该判决严重影响本省经济利益,损害了投资环境,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纠正法院的判决。
请结合我国宪法学的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选项

答案①市政府有关领导做法不合法。违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审判独立亦称“独立审判”,审判权独立行使是司法独立的核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司法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义,而不是在考虑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再追求公平正义。②目前,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人事任免权对法院进行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法院进行监督。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质询的权力对法院进行监督。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对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来对法院进行日常监督。五是人大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通过审议和否决工作报告对法院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如上相应的方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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