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15

问题 (2005年)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区政府并非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在20日无法做出许可决定,可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B选项不当选。《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区政府准备建一个幼儿园,因此行政许可的数量是有限制的,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不过本选项的表述有一定歧义,因为依据法条规定是按照“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但本选项的表述则是依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   
C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区政府批准了张某的申请,意味着李某无法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其权益受到了影响。因此李某与该批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是对于A幼儿园来说,区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它的权益,因为区政府并没有给新批准建设的幼儿园特殊的优惠条件,新建幼儿园与原来的A幼儿园之间为平等的竞争关系。所以A幼儿园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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