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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题)诉张成功(男题)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潮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末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题)诉张成功(男题)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潮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末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
admin
2013-12-28
25
问题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题)诉张成功(男题)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潮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末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题),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1—6题。
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三真题试卷第97)
选项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答案
C
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而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结合本案,陈佳与黎、张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陈佳个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本案的诉讼结果而有所增加或减少,所以陈佳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i人。由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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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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