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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J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8—卷二—11,单;2004—卷
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J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8—卷二—11,单;2004—卷
admin
2017-03-07
15
问题
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J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008—卷二—11,单;2004—卷二—17,单)
选项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答案
C
解析
由于枪支、子弹不属于刑法中的危险物质,故不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A、B项错误。
刘某购买枪支发生在境外,但该行为被走私行为所吸收,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该行为是从境外运往境内,属于走私行为。事后在得知乙欲抢劫银行而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属于事前通谋的共犯。是帮助犯,定抢劫罪。两罪之间不存在任何牵连、吸收关系,应当数据并罚。牵连犯不仅仅是客观上应该具有牵连关系,而且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的目的,即行为人在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同时,就已经有为抢劫作准备的打算,才能认为二罪属于牵连关系。而本案中,不存在此种牵连关系,故C项正确。
本案中的题干交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说明,刘某一丌始走私枪支时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牵连火系。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甲不属于该类人员,其行为不成立该罪(即便构成本罪,但也同抢劫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而不能成立该罪)。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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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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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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