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

admin2015-05-24  30

问题 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7月1日、经A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乙公司。2013年5月10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钢筋,合同约定交付地点为乙公司的库房。丙公司交货后,乙公司在使用时发现该批钢筋属于“瘦身钢筋”,经鉴定不符合要求,即以合格钢筋替代生产。随后,乙公司将此事告知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承担使用合格钢筋的款项。甲公司提出应当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为赶工期,只得答应乙公司的要求。
    2013年5月15日,乙公司为购买水泥,将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并注明“不得转让”。B公司收到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由于疏忽将C公司的签章盖在了“背书人栏”中,而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被背书人”栏中。
    2013年7月5日,C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C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随即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A银行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银行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而持票人又不能证明其权利的,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没有依次前后衔接,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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