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淫,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admin2011-03-20  35

问题 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淫,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破案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地破获了这起特大持枪抢劫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杨某拐卖妇女又强行奸淫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2)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选项

答案(1)对杨某应定拐卖妇女罪一罪。按照一般的法理,杨某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有强奸、迫使卖淫的,则还应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但鉴于我国《刑法》第240条将上述情形明确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因而不再实行数罪并罚,直接定为拐卖妇女罪。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间,杨某又实施了抢劫行为。 (3)由于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并未被发现,属于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的漏罪情形,因此对杨某应当对其假释考验期限内实施的抢劫罪依法作出判决,把前罪所判处的15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的刑罚(5年)与抢劫罪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并罚。同时,由于杨某在又一起抢劫案件中被逮捕,而交代了假释考验期间内的抢劫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则构成自首;如果属于同种罪行,不能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杨某还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因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作出的,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5)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这样确定:第一,应当撤销假释,并对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的抢劫罪作出判决;第二,把对该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未执行完的刑罚(5年)的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罚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第三,对杨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所判处的刑罚与第二步所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并结合考虑上述酌情从轻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最后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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