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H市东区的刘某因手机过时,常琢磨换部新手机。一日,刘某在H市南区的新世纪商城采购办公用品时,发现橙子电子公司新推出的“橙子”牌智能手机性价比很高,于是就购买了一部。回家后,刘某的儿子小猛(15岁)见到新手机很是好奇。拿起手机给自己的同学小花试打电话。电

admin2015-09-11  32

问题 家住H市东区的刘某因手机过时,常琢磨换部新手机。一日,刘某在H市南区的新世纪商城采购办公用品时,发现橙子电子公司新推出的“橙子”牌智能手机性价比很高,于是就购买了一部。回家后,刘某的儿子小猛(15岁)见到新手机很是好奇。拿起手机给自己的同学小花试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二人通话38分钟后,小猛手中的“橙子”牌智能手机突然爆炸。小猛的右手、右耳、右脸颊受伤。小猛被送去H市西区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等各费用总计支出9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刘某家打算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关于本案原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刘某是这起民事诉讼的原告
B、小猛是这起民事诉讼的原告
C、刘某虽不能作为原告,但是可以作为小猛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项诉讼行为
D、刘某和小猛是共同原告

答案A,D

解析 本案诉讼标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原告应是受到人身损害的人。根据案情描述,受害人是小猛而不是其父刘某,因此,原告只能是小猛,刘某未受伤,因此其不能做原告也不是共同原告。故AD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选;此外,小猛年仅15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诉讼的资格,亦即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故未成年状态不影响小猛做原告。因小猛未成年,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需要有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C项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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