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

admin2020-11-19  39

问题 (2009年)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南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C选项、D选项当选。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现为第19条第2、3项),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现《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第2款、第284条第2款、第290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同时《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2、3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争、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本案中王某是因犯罪时不满16周岁被改判无罪,这意味着再审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错误,王某的确犯了罪,只是不过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前王某被羁押是应当的,这段时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王某,法院实际交付执行,这意味着交付执行的这段时间是违法的。因此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之间王某被羁押的时间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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