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1-02-03  40

问题 (2017年)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可见行政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   
B选项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可见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是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的。   
C选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可见警告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而非12个月。   
D选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可见在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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