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刚欠张某宇货款届期未还,欠款数额不明。刘某刚之好友乔某娜为替其还债,与张某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期,但是约定:“每月租金一万元,以其租金抵货款,如果刘某刚还清货款,租赁合同解除,双方再行结算。”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dmin2022-04-19  23

问题 刘某刚欠张某宇货款届期未还,欠款数额不明。刘某刚之好友乔某娜为替其还债,与张某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期,但是约定:“每月租金一万元,以其租金抵货款,如果刘某刚还清货款,租赁合同解除,双方再行结算。”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乔某娜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B、张某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C、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D

解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任意解除权。本案当中,乔某娜、张某宇二人没有约定租期,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亦即乔某娜、张某宇二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此,A、B选项正确。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由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合法事实的发生与否来决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效力由约定的将来确定发生的合法事实的发生时间来限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用以决定或者限制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的合法事实是确定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如果是可能发生,那么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确定发生,那么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当中,乔某娜、张某宇二人约定:如果刘某刚还清货款,那么合同终止。由于刘某刚是否还清货款并不确定,只是可能发生,而非确定发生,因此,租赁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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