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屋广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

admin2013-01-15  42

问题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屋广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二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二人所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选项

答案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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