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伙同乙于2006年4月9日13时许将被害人丙带至某小区13楼6单元楼道内,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抢走其人民币20元。后甲认为钱太少,继续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0元。这时丁路过,问甲;“你们在于什么?”甲回答:“要200元钱花花。”丁马上说:“200元太

admin2014-02-27  27

问题 甲伙同乙于2006年4月9日13时许将被害人丙带至某小区13楼6单元楼道内,对其进行殴打及言语威胁,抢走其人民币20元。后甲认为钱太少,继续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00元。这时丁路过,问甲;“你们在于什么?”甲回答:“要200元钱花花。”丁马上说:“200元太少,要300元,给我一份。”并要求丙立即回家取钱。20分钟后,丙从家中取出300元人民币,交予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构成抢劫罪
B、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
C、丁与甲乙构成共犯
D、丁不与甲乙构成共犯

答案1,4

解析 本题考查在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索取财物,但取财时空与实施暴力时空相分离的前提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方面,看被害人是否一直处于被抑制状态。二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当场取得财物的坚决性。三是时间方面。敲诈勒索罪中实际取得财物的时间与其遭受暴力威胁的时间跨度一般较大。而在抢劫罪中,其时空跨度一般较小,一般要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为当场取财,以暴力和言语威胁,将被害人控制在单元楼道内,被害人为避免再次受到当场侵害,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钱款交付给三被告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因此,选项A正确。  按照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形成的时间先后,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不是在着手实行以前形成的,而是在犯罪实行过程中的临时起意,又称突发故意,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多属于临时勾结、一拍即合,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相比较其主观意思联络的方式比较简单。在本案中,丁与甲乙没有经过预谋,但是双方对对方的意图都是心领神会,并共同协力完成了抢劫行为。所以,丁与甲乙构成共犯。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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