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

admin2013-07-21  23

问题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John2012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J0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2011年9月1日以前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元:2011年9月1日以后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如果将J0hn每年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义务会如何发生变化?

选项

答案如果将John每年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负担将降低,仅就来源于境内所得中由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免税,境外所得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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