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

admin2022-04-18  43

问题 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选项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B

解析 3月1日卖出、9月3日,买入的2万股,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3月8日卖出、9月3日买入的3万股,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的金额=3万股×(25元-15元)=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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