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
admin
2014-02-10
32
问题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答案
张某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某已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解析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屋出卖。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李某听说后未表示异议,意味着李某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张、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r5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企业采用跟随竞争者市场战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有()。
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为经理助理,每月工资为3000元。1995年5月,因公司人事变动,经理一职由董事长兼任,原董事长秘书兼任经理助理,实际上取消了经理助理。许某被降为一般工作人员,工资也降为1000元,许某对此表示不满,公司则认为这
将市场划分为朴素型妇女市场、时髦型妇女市场、男子气质型妇女市场所依据的标准是()。
杨某该怎样解决上述问题?()辞职信交了30天以后,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了?()
下列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选项中,无效的是()。
我国在质量管理方面制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一选择和使用指南》以及《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要素指南》指的是()。
这10名工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若裁员合理,该工厂至少应补发给每位员工经济补偿()。
某合资企业与工会就职工的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厂集体合同,规定月工资不低于300元,并于1997年1月20日将合同提交劳动局,到1997年2月20日劳动局仍未给予答复,该集体合同()。
随机试题
下列情形中会使企业减少股利分配的有()。
竹沥入汤剂,其用法是
胺碘酮的作用是
张某于2002年在商标局注册了“科特”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鞋子上,2006年张某发现李某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于鞋子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房屋因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属于()。
设置固定资产类别。编码:003名称:机器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率:5%预设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
产销量较稳定的企业适用的预测分析方法是()。
在城市规划的前期要进行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是因为要()。
屈原是我国第一位有名姓可考的伟大诗人。
A、Thetimerangeofthestudy.B、Thenumberofwomenfollowed.C、Theresultofthestudy.D、Thedecreaserateofdisease.B本题设题点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