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如无特别说明,调整

admin2021-03-03  30

问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20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4月30日完成。如无特别说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足额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一:
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发生如下事项:
①甲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收到A企业通知,A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50%。该业务系甲公司2019年3月销售给A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5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于3月份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A企业应于收到所购商品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A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2019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按10%提取坏账准备。
②甲公司2020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019年11月1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价款为600万元。成本为400万元,货款未收取。B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B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B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③2020年3月2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87万元,支付诉讼费用3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已经支付。
该业务系甲公司与C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19年9月供应给C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C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C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万元(含诉讼费用3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二: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总会计师对2019年度的下列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并要求会计部门予以更正。
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向D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00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当日甲公司又与D公司就该批商品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4个月后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04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影响,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无须编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要求:
根据资料二,判断该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不正确的编制有关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向D公司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根据合同甲公司4个月后回购该批商品且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更正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收入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财务费用[(204-200)/4]1 贷:其他应付款 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25%)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50.25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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