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被本法院作出免除其职务的处理,王法官不服。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王法官可采取哪种救济途径?

admin2009-03-23  35

问题 王法官被本法院作出免除其职务的处理,王法官不服。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王法官可采取哪种救济途径?

选项 A、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B、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C、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D、只能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1

解析 依《法官法》第44条:“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故王法官被本法院作出免除其职务的处理后可以在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故只有A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pB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