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甲公司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合同尾部签名。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连带责

admin2023-02-22  34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甲公司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合同尾部签名。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宋某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货运代理合同》第五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对《货运代理合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宋某对《货运代理合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据此,本题表述中的《货运代理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第五条约定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存在《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属于有效条款。可见,A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表述中,因《货运代理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合同上签名既代表乙公司,又代表刘某个人,刘某个人与乙公司对该货运代理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B、C项表述错误。宋某虽然为乙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个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名,刘某在合同上签名仅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后任法定代表人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D项表述正确,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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