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2014年2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向乙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0万元,另单独收取包装费37万元。向个人零售白酒5吨.取得销售额11.7万元。 (2)销售A牌红酒15

admin2016-07-30  25

问题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某市一家酒厂,生产各种酒类产品。2014年2月,甲企业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向乙企业销售白酒8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0万元,另单独收取包装费37万元。向个人零售白酒5吨.取得销售额11.7万元。
(2)销售A牌红酒15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不含礼品),同时赠送一批B牌红酒作为礼品,礼品的成本为20万元,已知红酒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为5%,B牌红酒无同类货物市场价格。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企业销售白酒20吨,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10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下月10日收取,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经协商,甲企业本月实际收取不含税货款50万元。
(4)用自产的白酒换取丙企业含税价相等的玉米用于酿造白酒,已知换出白酒的市场含税价324000元,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市场不含税价为8万元的自产白酒,换取了一家水泥厂的水泥,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全部水泥投入本厂办公楼的维修。
(5)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丁商场,其中销售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40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0元;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117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合同约定,丁商场于2014年6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时,可取回全部押金。
(6)外购酒精,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本月生产领用其中的70%用于勾兑生产白酒。
(7)向农民收购一批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5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91万元, 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后当月将其中的70%用于企业职工食堂。向农民收购玉米,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50万元,运输途中发生损失5%,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月末,由于连续降雨引发洪灾,致使当月收购小麦的30%发生毁损。当月由于库管员疏于管理,企业上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全部被盗,其账面成本为25万元。
(8)将C牌红酒交给某商场代销,商场平价与甲企业结算,同时按零售价5%收取返还收入5 000元,甲企业委托代销货物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甲企业将本企业使用过7年的一台设备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为35万元,该设备购进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甲企业销售红酒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应计算的销项税额;
(4)计算甲企业业务(7)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计算甲企业业务(5)涉及的销项税额;  
(6)计算甲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纳的增值税;
(7)计算甲企业2014年2月全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8)计算甲企业2014年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9)计算甲企业2014年2月应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1)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向个人销售白酒取得的零售额是含税的,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税。所以销项税额=[400+(37+11.7)÷(1+17%)]×17%=75.08(万元) (2)业务(2):赠送的红酒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没有销售额的,需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50×17%+20×(1+5%)÷(1-10%)×17%=29.47(万元)。 业务(8):将红酒交付商场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计算销项税额=5 000÷5%÷(1+17%)×17%+1000=1.45(万元)。 甲企业销售红酒应计算的销项税额=29.47+1.45=30.92(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销项税额=100×60%×17%=10.2(万元)。 (4)业务(7)中“企业当月由于库管员疏于管理,上月从农民手中收购的农产品全部被盗”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5÷(1-13%)×13%=3.74(万元)。 (5)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应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逾期的时候才计算销项税,收取当期不用计算销项税。业务(5)销项税额=400 000×17%+20 000+1.17×17%+117000÷1.17×17%=87905.98(元)=8.79(万元)。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纳税额=35÷(1+4%)×4%×50%=0.67(万元)。 (7)业务(1)销项税额=75.08(万元);业务(2)销项税额=29.47(万元);业务(3)销项税额=10.2(万元);业务 (4)销项税额=32.4÷1.17×17%+8×17%=6.07(万元);业务(5)销项税额=8.79(万元);业务(8)销项税额=1.45(万元);当月全部销项税额额=75.08+29.47+10.2+6.07+8.79+1.45=131.06(万元)。 (8)换取水泥用于办公楼维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务(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24 000÷10 000÷(1+13%)×13%=3.73(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凭票抵扣的,和生产领用量没有关系,业务(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68(万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业务(7)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13%+1.91×11%)×(1-70%)+50×13%×(1-5%)-3.74=4.45(万元);12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73+68+4.45=76.18(万元) (9)2014年2月份应纳增值税=131.06-76.18+0.67=55.5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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