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为甲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21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甲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dmin2022-05-13  27

问题 汪某为甲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21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乙公司的货款,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甲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选项 A、乙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甲公司的其他股东
B、甲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甲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20日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权强制执行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甲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乙公司通知。选项A错误。甲公司的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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