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潘某为某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14年被派往境外工作,为期两年,每月工资12000元。2014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并在当年年底行权,2015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已知,潘某20

admin2016-06-05  28

问题 中国公民潘某为某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14年被派往境外工作,为期两年,每月工资12000元。2014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并在当年年底行权,2015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已知,潘某2015年全年都在境外工作。按我国税法规定,潘某2015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75480
B、80640
C、92780
D、110620

答案D

解析 潘某2015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2000一4800)×20%一555]×12=100000+10620=110620(元)。2014年潘某行权时,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2015年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只需按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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