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后丁戊庚加入公司为股东。 请回答以下问题。 若甲以房屋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丙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2015-09-16  36

问题 甲乙丙合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后丁戊庚加入公司为股东。
    请回答以下问题。
若甲以房屋出资,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丙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丙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
B、乙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
C、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
D、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丙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B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 》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j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