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dmin2017-05-15  18

问题 2014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选项 A、2014年9月1日前
B、2015年3月1日前
C、2016年3月1日前
D、2034年3月1日前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短期诉讼时效。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ig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