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泰跃房地产公司按照市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_丁程进度款,不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工程尾款与工程建设费于

admin2014-10-16  37

问题 2012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与市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泰跃房地产公司按照市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_丁程进度款,不超过工程总造价10%的工程尾款与工程建设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付清,施工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市建筑公司按时开工,泰跃房地产公司按时根据市建筑公司的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1期六栋商品住宅楼顺利建成并封顶。在2期住宅楼建筑过程中,泰跃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困难,与市建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市建设银行为泰跃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8000万,泰跃房地产公司以1期的4号楼、5号楼与6号楼作为抵押。
    工程完工后,因市建筑公司未按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泰跃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工程建设费,市建筑公司于2013年4月诉至区法院要求泰跃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建设费1200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竣工验收义务违约在先,判决责令泰跃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建设费900万元。市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市中级法院二审过程中,市建筑公司提出要求泰跃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96万元的请求,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直接以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径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市建筑公司以生效判决认定民事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后,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决。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市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市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的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定管辖与法定情形的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渊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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