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卷一/2010年第14题)

admin2017-06-13  25

问题 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卷一/2010年第14题)

选项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答案B

解析 在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需要特别注意,每年司法考试都有这方面的题目。
    在清木修律过程中,民商法修订也是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所着力进行的一项工作。1910年,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
    (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很显然,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因此,A项表述正确。
    《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没有保留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因此,B项表述不正确。考生需要掌握《大清新刑律》将“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法院编制法》,共16章,并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法院编制法》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法院编制法》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因此,C项表述正确。
    从法律文本看,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虽然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表述正确。注意应当根据题目本身的表达进行回答,不能自我扩大或者缩小进行理解,“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是指中国1947年以前的宪法性文件,语境是明确的。
    根据以上分析,本题B项表述不正确,符合题目要求。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g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