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增加了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范围,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办公地进行领取并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

admin2012-09-01  17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增加了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范围,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办公地进行领取并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
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时,投标人A、B分别当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随后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招标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投标人A的投诉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但投标人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诉求,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所以投标人B的投诉应得到支持,因为招标人的行为已实质上影响了评标结果,所以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受理投标人B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与处理。

解析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部分相关具体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中,招标人采用电话逐一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用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注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承载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的正确做法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fu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