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ABC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管企业,申报 2007年营业收入22422.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10.7988万元,利润总额908.7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仅工资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合计956.66万元,

admin2009-07-16  23

问题 ABC银行某郊区支行(以下简称ABC郊行),为中央企业所得税监管企业,申报 2007年营业收入22422.2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10.7988万元,利润总额908.74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项目(仅工资及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合计956.66万元,调减项目(仅免税国债利息收入)合计910.05万元,实际申报应纳税所得额955.35万元,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15.27万元。(已知ABC郊行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该郊区国、地税局稽查局联合于2008年3月对ABC郊行2007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
   1.有关收入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20000万元;
   (2)“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全年贷方发生额为1310万元,全年借方发生额为60万元;
   (3)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收入合计1172.2万元。
   2.有关支出明细账的记录:
   (1)“利息支出”明细账全年借方发生额为9000万元;
   (2)“手续费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为520万元;
   (3)“营业费用”借方发生额为865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1500万元;
   (4)“管理费用”借方发生额为4743.46万元;
   (5)“营业外支出”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3.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的检查记录:
   (1)2007年6月10日取得利息收入600万元,其中400万元记入“利息收入”账户,其余200万元挂往来账户;
   (2)2007年8月有120万元的手续费收入,记入了“营业费用”账户的贷方,全年核查类似业务总计有1500万元发生额;
   (3)2007年12月发生的手续费支出60万元,记入“手续费收入”的借方;
   (4)该行信用卡部发行的“金穗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截至2007年12月底账面透支金额合计为870万元,其中2006年以前(含2006年)透支金额650万元, 2007年透支金额为220万元。该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对上述透支款项没有提取应收利息,只是在持卡人(户)与银行最终清算时,才将利息计入收入中。(已知日贷款利率为 0.5‰)
   (5)该行外购的大型电子显示屏,是由数百块小的电子显示模块组合而成的,稽查人员通过检查明细账发现,该行在2007年12月10日至17日,分若干次在“低值易耗品”账户中记载了购入的这些小的电子显示模块,共计金额28万元,全部列入“低值易耗品”账户,年终时一次性全部列入了成本。
   (6)在该行“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科目中发现,该行2007年7且30日和8月20日,分两次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合计100万元。经过对该行负责人询问得知,这是由于2007年在该区举办武术节,区委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捐赠摊派,该行把这两笔支出记入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并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问题:
   1.根据上述材料,扼要指出该银行存在的纳税问题。
   2.分别计算2006年和2007年该银行应补(退)的各项税费。

选项

答案(一)存在的纳税问题: (1)将利息收入200万元挂在往来账户,少计收入200万元,偷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将手续费收入1500万元直接抵减“营业费用”,少计收3.1500万元,偷逃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3)将“手续费支出”的60万元直接抵冲了“手续费收入”少计收入60万元,偷逃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影响了企业所得税。 (4)发生透支应提未提利息,少计利息收入,偷逃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5)将资本性支出通过错误的会计核算,变为收益性支出,提前在所得税前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 (6)摊派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企业错按公益性捐赠在税前扣除,影响企业所得税。 (二)各税计算 (1)营业税的计算: 少计收入为:利息收入=200+650×0.5‰×90+220×0.5‰×90+1500+60=200+ 29.25+9.9+1500+60=1799.15(万元) 应补营业税=1799.15×5%=89.9575(万元) 其中应补2006年度的营业税1.4625万元,应补2007年度的营业税88.495万元。 (2)城建税的计算: 应补2006年度的城建税=1.4625×5%=0.073125(万元) 应补2007年度的城建税=88.495×5%=4.42475(万元) (3)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补2006年度的教育费附加=1.4625×3%=0.043875(万元) 应补2007年度的教育费附加=88.495×3%=2.65485(万元) (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2006年度: ①收入少计:650×05‰×90=29.25(万元)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25+0.073125+0.043875=1.5795(万元) ③应纳税所得额=29.25-1.5795=27.6705(万元) ④应补企业所得税额=27.6705×33%=9.131265(万元) 2007年度: ①收入少计:200+220×0.5‰×90+1500+60=200+9.9+1500+60=1769.9(万元)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 88.495+4.42475+2.65485=95.5746(万元) ③成本费用:1500+60-28=1532(万元) ④营业外收支:-100万元 ⑤应纳税所得额=1769.9-95.5746-1532-(-100)=242.3254(万元) ③应补企业所得税额=242.3254×33%=79.967382(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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