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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简述我国民法规定的观念交付的形式。[首师大2013年研]
简述我国民法规定的观念交付的形式。[首师大2013年研]
admin
2022-09-19
49
问题
简述我国民法规定的观念交付的形式。[首师大2013年研]
选项
答案
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采用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包括以下方式: (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须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交付方式。这一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便受让人是无权占有,也可以适用交易交付。 (2)占有改定,又称继续占有,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而让与人继续对该标的物进行直接占有。占有改定须符合三项条件: ①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②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③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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