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15年1月一2016年4月开发“幸福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总价款17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

admin2018-06-25  35

问题 某市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于2015年1月一2016年4月开发“幸福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13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总价款17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动工开发。但是由于公司资金短缺,甲公司于2015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2)甲公司累计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合计2450万元,开发间接费中不包括借款利息。
    (3)2016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
    (4)甲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罚息共计150万元,该利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5)2016年6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止2016年10月底已销售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售价42000万元,剩余4500平方米房屋未销售。
    (6)2016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就“幸福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甲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
    (7)2017年2月,甲公司将剩余的4500平方米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536万元。
    其他资料: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售价均含增值税;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4%,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
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6年11月要求甲公司对“幸福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选项

答案甲公司开发项目已竣工验收,同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了85%,即40500÷45000×100%=90%。所以,2016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Yj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