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合增值税),2017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日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

admin2020-12-21  37

问题 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合增值税),2017年3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3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3月31日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的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5)本厂幼儿园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钢材一批,该批钢材价值10万元(不合税)。
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计算该汽车制造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选项

答案(1)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7%+6-10×17%=72.30(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98.60(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8.60-72.30=26.3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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