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商业辅助人及其类型划分。 (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41

问题 述商业辅助人及其类型划分。  (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商业辅助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托或雇佣,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活动的人。商业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商业辅助人对其所经营的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且不是财产的法定代表人。 商辅助人,相对于商主体,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存在。因商主体授权的方式和范围而导致的商辅助人在商主体内部的不同地位,形成了不同种类的商辅助人,进而构成了商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基于委任关系而形成的商辅助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另外还存在因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劳务人,但是这属于劳工法的研究范围。 (一)经理人。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这种经理权,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它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基础,但有其自身的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表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是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二)代办人。代办人是现实商事交往中的普遍存在的现象。代办人以商主体的特别授权——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在商事交往中,允许存在这样的一种代理权,他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主体限定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在立法上便是“代办权”;被商主体授予代办权的人便是代办人。代办人的范围比较狭窄;且不需商主体亲自授予,可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授予,其代理权在法律上已经被严格限制于一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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