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中南财大2007年研)

admin2014-12-08  44

问题 简述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中南财大2007年研)

选项

答案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均享有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都可以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侦查监督途径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并及时审查,从中发现违法行为; ④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侦查监督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口头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从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提出,要求纠正;检察人员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口头通知纠正违法的,一般不要求对方书面答复,但对于通知纠正这一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②书面通知纠正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侦查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侦查机关的回复,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机关回复。 ③要求重新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除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外,还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④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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