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欲寻找一处瑜珈授课的场所,遂与甲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租金为10万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

admin2013-10-10  21

问题 案情:张某欲寻找一处瑜珈授课的场所,遂与甲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将其沿街二层楼房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30年,自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开始计算。每年租金为10万元,张某于甲公司交付楼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后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该年度房租,若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10年5月1 2日甲公司交付楼房给张某,5月13日张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11年6月5日,甲公司通知张某称:因资金紧张欲出卖楼房,如果张某有购买意向,则在2011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万元,并可以扣除张某交付的20l 1年度的租金10万元。张某对甲公司的通知提出异议,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2011年7月8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款将楼房卖给乙公司,根据双方的约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250万元。在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发现已登记有两个抵押权。其一,2009年6月6日,甲公司将该楼房抵押给丙公司,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货款200万元提供担保;其二,20lO年12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货款150万元又设定了抵押。经评估,该楼房的实际价值300万元。问题:
如果戊公司因为甲公司不履行义务,于2011年2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权,经法院将该楼房拍卖,庚公司买得。该事实对张某的租赁权是否有影响?

选项

答案对张某的租赁权没有影响。

解析 对张某的租赁权没有影响。《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关于这种情形,《担保法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根据这两个规定,庚公司仍然受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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