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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卖房于乙。后甲乙因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卖房于乙。后甲乙因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admin
2009-05-14
21
问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卖房于乙。后甲乙因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主张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选项
A、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丙对本诉的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C、若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D、若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则按撤诉处理
答案
4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奉案中,丙显然不是本诉的原、被告,但其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丙是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可以得出,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分标准。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决定了诉的性质,明确了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是由什么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上法律关系,标的物则是这一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因此,本案中,本案诉讼标的是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非合同当事人丙主张的是对诉讼合同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本案诉讼标的即甲、乙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故丙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丙是无独立请求权当事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当事人。《民事诉讼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A项表述是错误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出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在本诉中无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对本诉的诉讼结果无任何发言权,不能对之提起上诉,故B项表述不正确。《民事诉讼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据此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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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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