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4题)

admin2014-12-09  40

问题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24题)

选项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允于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①《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据此,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再现自然人肖像的行为侵犯肖像权。肖像具有面部性,指自然人面部特征及其再现。乙医院使用的照片仅见甲的鼻子和嘴部,没有再现甲的肖像。乙医院的行为未侵犯甲的肖像权,故D选项错误。②《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乙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将甲的姓名用于广告,属于盗用姓名,侵犯了甲的姓名权,故C选项正确。③《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给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了“避风港”制度保护。乙医院的行为构成利用网络侵犯甲的姓名权,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丙网站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丙网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丙网站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O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