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admin2009-03-10  24

问题 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刘林会见被告人刘波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②被告人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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