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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抢夺财物一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段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段某抢夺财物一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段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dmin
2010-06-20
37
问题
段某抢夺财物一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段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以公诉机关的建议为前提
B、公诉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庭,辩护人也不得出庭,只能在开庭审判前将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C、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移送给人民法院
D、对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
答案
C
解析
《刑诉解释》第218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辩护人是“可以”不出庭,而非“不得”出庭,因此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 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D选项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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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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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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