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吴某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肖某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肖某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6-01-15  28

问题 肖某与吴某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肖某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肖某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
B、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大于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
C、即使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伪造,法院不能采信该协议
D、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  (三)、  (四)、  (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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