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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admin
2021-03-22
36
问题
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选项
答案
(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来确定其无效。 (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效效力在撤销前业已发生,而不是处于悬而末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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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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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成考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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